釋字791號 通姦除罪化,以徵信社的角度進行探討
這是我自己的部落格,不做聳動的風向帶動,也不評論正反雙方的意見,反正都成定局,純粹來說明一下這事件對於抓姦這個結果的實際影響
先來說說,網路上各種用聳動的言論說「有錢就可以外遇」個人覺得非常可笑,雖然這是徵信社故意用聳動的方式去炒新聞熱度啦,
但我也相信很多徵信業者的確是抱持著這種想法,畢竟沒有了通姦罪對於抓姦的結果是需要重大改變的,人本來就很逃避改變。
來說說為什麼個人認為「有錢就可以外遇」的說法非常可笑,因為有錢人並不會因為通姦罪的存在就不去外遇阿幹,
我們先來看看一般人對於通姦罪的恐懼是什麼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條法條其實只能騙騙不懂法律的人,對於有錢人來說,他們一定有著各種法律顧問,平常肯定會與這些法律顧閒聊,他們會明確知道,刑法第
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拿這條根通姦罪來看,可以看到,除非被判刑超過6個月,不能根本不會被抓去關,難道會說犯通姦罪是需要矯正或維持法秩序嗎?
所以對於有錢人來說,這其實就是易科罰金就了事的事情,而易科罰金最高能夠罰到多少呢?54萬,而且這還是最高限額,
認為這對有錢人來說會是一筆需要擔心的數目嗎?
而至於沒有錢的人來說,影響可能就很大了,要知道,易科罰金不繳是會被關的,那既然這條廢除,就算沒錢也只能適用於民法,
兩手一攤沒錢賠就是沒錢賠,只要他是真正的窮人,那對於被外遇者是甚麼都拿不到,而外遇者也是不需要受懲罰的。
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最有關係的是俗稱「良民證」的東西,而我們來看看良民證的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據第七款但書,只要把易科罰金給繳了再過五年,尤其這種又時常只會判緩刑跟罰金,
良民證根本不會記載,所以對於一般人來說,通姦除罪化也根本不會有影響
而影響最大的我認為是公務員或軍人等相關的人了,為什麼呢?
因為只要有罪定獻,公務員基本上很容易考績會被扣分,而軍人如果因為必須因為通姦罪出庭而向軍方告假,也很容易因為有損軍紀而被記過,
綜上所述,通姦除罪化,真正得力的只有軍公教人員,而不是什麼所謂的有錢人。
那對於有錢人來說通姦除罪化到底改變了甚麼呢?
我認為這會影響很大層面的民事判決罰金,依據我做徵信社的經驗,如果抓姦後最後走到訴訟,民事判賠下來的金額頂多30幾萬,很少會過百萬,
但假如通姦除罪化,沒有刑法的拘束,民事的賠償金額應該會拉高許多,看看國外,許多外遇判賠的金額超過億的都有,而這些判決的金額就是來自那些沒有通姦罪的國家,
而且通姦除罪化依定會有相對的配套措施,未來律師肯定會拿通姦除罪化所以應該提高損害賠償金額作為補償的論點來進行訴訟。
根據以上所說的,我個人認為,通姦除罪化來論
對於有錢人不但是有弊而無利,對於一般人不會影響太大,而對於會有考績等相關問題的軍公教及沒有錢的人反而才是有利的。
所以那些說有錢人可以隨便外遇的論點根本可笑,只要一項項攤開來看,對於有錢人來說根本反而是未知的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