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的點點滴滴

沒有通姦罪還有和誘罪? 小心落入徵信社的陷阱裡

        自從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號出爐,宣告通姦罪違憲,通姦罪立即失效後,許多徵信社業者為了搶關注搶時事而產出大量「沒有通姦罪可以用和誘罪」的新聞或文章,來哄抬身價,但身為徵信社業者,只能說這些人不是法律無知,就是想要哄騙民眾,這邊就來清楚解析和誘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是否真的能夠取代通姦罪。

徵信社沒告訴你的和誘罪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240條:

第一項:普通和誘未成年人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項:普通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第三項:加重和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未遂犯。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邊只會敘說第二項的「普通和誘有配偶之人罪」,也就是徵信社大為主張可以取代通姦罪的法條,但仔細想想,假如真能取代通姦罪,那為何以前都沒有聽過徵信社在宣傳和誘罪呢?以下就來細說和誘罪的不法構成要件。

和誘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監護範圍。

2.和誘行為人使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和誘罪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 需具備和誘故意。

跟通姦罪大同小異,簡單而言就是只和誘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被誘人是有配偶的。

  所謂的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簡單而言就是引誘被誘人離家出走,這邊要注意的是,離家出走必須要被誘人同意,如果是在被誘人不情願的情況下,那就是屬於略誘罪及強迫罪,這個以後有機會再詳談。

  離家出走後,必須要使和誘行為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簡單而言就是生活在和誘行為人的房子有同居事實,或是住在和誘行為人可實際掌控的區域,如和誘行為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子、公司、兄弟姊妹朋友父母家等等。

為何和誘罪不能取代通姦?

  假如徵信社有看完法條還告訴民眾和誘罪可取代通姦罪,那只能說可笑,法律無知,首先和誘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就有說明,首先差別最大的就是,被誘人必須脫離家庭,所謂脫離家庭,意即須長時間離開其與配偶組織而成的家庭,如果只是短時間的離開家庭,也就是一般來說只是跑到旅社、飯店、賓館、汽車旅館等地方進行性行為,完畢後吃個飯就回家,自然沒造成被誘人脫離家庭的事實,自然就沒有和誘罪的適用。

  而徵信社卻設一個陷阱說可以提告和誘罪,說在汽車旅館抓姦仍然可以報警稱和誘罪找警察來,擺明就是置委託人於危險當中,試想警察一到場看到是汽車旅館,當下掉頭就走還是小試,如果回頭告訴外遇者:「現在已經沒有通姦罪,他們要告你們是民法我們管不著,但是他們現在是妨害秘密的現行犯,你要不要提告?」結果反而是委託人被帶回警察做筆錄,外遇者拍拍屁股走人之後再補作筆錄,那對於委託人是多麼難堪的一件事情?

什麼情況能提告和誘罪?

  假如不是抓汽車旅館而是抓民宅的話就有機會構成和誘罪,因為在民宅內就有可能構成同居事實,既然有同居事實自然而然就會有長時間離開家裡的情況,也就是脫離家庭監護範圍,並且置於和誘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這時就有和誘罪的適用,只是徵信社不會告訴一般民眾這些,更甚者可能徵信社業者自己都不清楚。

和誘罪的未遂犯

  另外一個可以提告的情況就是第四項的未遂犯,和誘罪是處罰未遂犯的,即使還未構成不法要件,但只要已著手實行和誘罪的行為,就可以提告和誘罪,例如小王傳簡訊給外遇者:「妳離開妳先生來跟我同居吧。」小三傳LINE給外遇者:「你不要回家了來陪我好不好。」等即使沒有發生和誘事實,但已經有引誘行為都可以提告和誘罪。

無通姦罪的徵信社後外遇時代

    沒有通姦罪後目前沒有完整取代的法條,但是民法並沒有廢除,侵害配偶權的是賠償請求權仍在,故被外遇者仍然可以尋求徵信社的協助來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通姦罪的廢除,許多家徵信社業者人心惶惶,對未來茫然無知,但是儘管再茫然,也不可以提供錯誤訊息給社會大眾,讓社會大眾誤以為真有法條可以取代通姦罪,而讓真正被外遇的人有錯誤的期待,被外遇者已經是遭受重大的背叛,已經承受過一次傷害,這時如果再被徵信社哄騙誤信有和誘罪可以取代通姦罪,而造成自身的損失,那無疑是對被外遇者的二次傷害,徵信社必須要有基本的專業及道德良知,如果是對法律不熟悉是沒有專業,如果對和誘罪的構成要件相當了解那是沒有道德良知,身為徵信社業者必須時刻提醒自己,不斷提升自己,而不是如此道德沉淪不提升專業,那無疑會被無通姦罪的後外遇時代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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